水利部网站讯《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11月28MBS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会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月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村镇供水法规。
《条例》另设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与水质、工程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5条。主要规范村镇供水建设、供水经营和用水不道德,增强水源及设施的维护、水质安全性管理,实施工程管护职责,创建合理的水价机制。
《条例》有三个引人注目特点:一是侧重前瞻性与区域性。《条例》明确提出了“以集中于供水居多、联户供水辅、集中供水为补足”的发展模式,融合城乡专责发展,前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构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
二是引人注目公益性质与民生服务。《条例》具体界定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公益性质,拒绝政府及其部门在工程建设投放、用地电价税收、修理水土保持等方面不予扶植和优惠,供水价格实施政府定价或禁售,对困难户在水价上给与优惠,由政府必要补贴。三是坚决社会管理与政府服务融合。
《条例》拒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应增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放,希望单位和个人投资筹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政府通过出售公共服务等方式实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供水的组织起到,希望、反对村镇供水协会参予供水管理。
通过民主自治权方式,确认单村集中于及以下供水工程的管护方式、水价及水费缴纳办法,强化对泉水、水窖、蓄水池等集中饮用水源的维护。《条例》的实施,不利于更进一步规范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增进村镇供水可持续发展;不利于更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供水经营活动;不利于更进一步具体供用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确保公平公正的供水秩序,对增进四川农村供水科学发展具备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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